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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葛泽婕、杨乐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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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329号
  • 案件名称

    李葛泽婕、杨乐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葛泽婕;杨乐;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329号原告:李葛泽婕,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杨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不详。原告李葛泽婕、杨乐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收到原告李葛泽婕、杨乐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李葛泽婕、杨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葛泽婕、杨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敏蕾书记员  陆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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