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有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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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932号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有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有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东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岳隆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有兴,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益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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