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爱武、杨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034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爱武、杨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爱武;杨爱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0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强,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曾爱武,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杨爱香,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爱武、杨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3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周亦平书记员 谢 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烨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697号 下一篇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有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