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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于民、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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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1326号
  • 案件名称

    何于民、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于民;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何于民,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土地局储备发展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92819585H。法定代表人:梅中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于民与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何于民办理泗州第一街16幢213号、215号、216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泗县泗州第一街16#楼213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泗县不动产权第××号﹞、16#楼215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泗县不动产权第××号﹞、16#楼216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泗县不动产权第××号﹞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何于民名下;二、申请执行人何于民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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