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建丰、虎震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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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1505号案件名称
薛建丰、虎震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薛建丰;虎震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505号申请人:薛建丰,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虎震霄,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申请执行人薛建丰与被执行人虎震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新420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建丰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虎震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虎震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2021年8月29日通过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虎震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9日、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虎震霄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虎震霄无银行存款,京东无开户信息。支付宝、财付通虽有开户,但账户无余额。 4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虎震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虎震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薛建丰释明被执行人虎震霄名下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薛建丰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虎震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马迪审判员 白杨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喜买尔书记员 于忠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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