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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于宝良、王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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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61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于宝良、王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宝良;王国荣;候德彬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6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        负责人:郭春玉,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宝良,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国荣,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候德彬,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于宝良、王国荣、候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冰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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