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于宝良、王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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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61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于宝良、王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宝良;王国荣;候德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6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 负责人:郭春玉,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宝良,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国荣,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候德彬,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于宝良、王国荣、候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冰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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