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德安与被告任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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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3011号案件名称
原告段德安与被告任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任奶利;段德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3011号原告:段德安,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任奶利,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段德安与被告任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公开开庭由审判员卜凯丰独任审理。原告段德安与被告任奶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现金28860元;2、判令被告付原告资金占用费四年6%计6926元,本息合计3578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任奶利给她的朋友淡某某向原告借现金1920元,有借据。2016年9月,被告任奶利给她的朋友薛麦玲用向原告借走现金2900元,有借条。2016年10月,被告给她儿子石某某向原告借了4900元,有借条。2017年元月,被告本人又借款19120元,约定事后马上还,但是被告一直未还。追要之下,被告任奶利于2017年3月23日打了4个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任奶利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被告任奶利辩称:原告段德安是做华莱健安化黑茶生意,经过我的直推老师认识原告。原告是我上线的上线,赵某利是我的上线。我没有借钱,我没有拿原告的现钱,用了他的电子币,其他人也用过原告的电子币,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原告段德安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四张,条子上的内容是我写的,但签字和日期是被告写的。被告任奶利质证认为:条子上的名字是我签的属实,但原告没有给我现金。我通过黑茶直销认识原告,原告是我上线的上线,赵顺利是我的上线。本院经审理查明:华莱健安化黑茶生意在鄠邑区的上下层级关系是:杨某→方某利→赵某州→原告段德安→赵某利→被告任奶利→淡某某、薛麦玲、石某某。2017年3月23日,由原告段德安书写借条四张,被告任奶利分别签名并签署日期。内容分别为:“今借到 段德安现金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00元) 淡某某用 任奶利 2017.3月23号”、“今借段德安现金贰仟玖佰贰拾元整(2920.00元) 薛麦玲用 任奶利 2017.3月23号”、“今借到段德安现金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 石某某用 任奶利 2017.3月23号”、“今借到 段德安现金19120元(壹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 任奶利 2017.3月23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2021年4月21日,原告段德安持被告任奶利所签名的四张借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任奶利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原、被告是华莱健安化黑茶鄠邑区组织成员,因其所经销的黑茶而形成上下层级关系,涉嫌传销。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德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卜凯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 浣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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