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程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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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715号案件名称
王军、程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军;程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1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程亚,男,1990年8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程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1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号X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由于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原查封案号为(2019)新0102执1919号之一。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程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军,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程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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