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怡诚、阳海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2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298号
  • 案件名称

    阳怡诚、阳海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阳怡诚;阳海堂;黄河平;庞海军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298号原告:阳怡诚,男,200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海堂,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告:黄河平,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告:庞海军,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原告阳怡诚诉被告阳海堂、黄河平、庞海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阳怡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怡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7元,由原告阳怡诚负担。审 判 员 张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龙良碑书 记 员 阳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