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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九华、顾金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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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412号
  • 案件名称

    栾九华、顾金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栾九华;顾金省;吉恒梅;顾英杰;唐二华;葛翠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栾九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顾金省,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吉恒梅,女,住海州区。被执行人:顾英杰,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唐二华,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葛翠兰,女,住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九华与被执行人顾金省、吉恒梅、顾英杰、唐二华、葛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共执行到位52508.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杜秀丽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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