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嘉禾县欢唱量贩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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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276号案件名称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嘉禾县欢唱量贩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嘉禾县欢唱量贩式歌厅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76号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嫡,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禾县欢唱量贩式歌厅。经营者:陈和平,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禾县欢唱量贩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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