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唐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1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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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14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唐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唐薇;殷涛;衡阳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084XM。负责人:王中魁,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唐薇,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殷涛,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衡阳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白云路1号铭仕大厦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506301244。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执行唐薇、殷涛、衡阳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立案执行标的为487438.28元。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仲裁委员会(2013)衡仲裁字第265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薇、殷涛、衡阳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薇在交通银行的存款5258.68元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资金1506.08元,并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唐薇、殷涛名下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合同编号HY2010001093),该房产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表明其不接受以物抵债,请求暂不变卖流拍房产,并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希望自行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请求暂不变卖流拍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泉江审 判 员 杨秋桂审 判 员 艾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 明书 记 员 曾 磊校对责任人:阳泉江打印责任人:曾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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