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慧龙、张堉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94号案件名称
施慧龙、张堉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施慧龙;张堉珺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94号原告:施慧龙,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衡,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堉珺,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施慧龙诉被告张堉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慧龙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宁县麻林瑶族乡八角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771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唐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14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