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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慧龙、张堉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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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94号
  • 案件名称

    施慧龙、张堉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施慧龙;张堉珺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94号原告:施慧龙,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衡,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堉珺,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施慧龙诉被告张堉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慧龙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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