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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筝、王连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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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36号
  • 案件名称

    王筝、王连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筝;王连昌;蒋世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36号原告:王筝,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王连昌,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被告:蒋世波,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47867016L。责任人:周勇。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筝与被告王连昌、蒋世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筝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筝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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