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吴光胜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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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031号案件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吴光胜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吴光胜案件缘由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光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光胜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7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光胜支付共计人民币6,157,297.85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名下粤BTXXXX、粤B4XXXX的两辆汽车,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依法强制解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合同,并将上述金额779,661.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重华太赫兹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的股权、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33.86%的股权、深圳市天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通达方舟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的股权、深圳市珞珈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股权,限制期限均自2021年7月7日起自2024年7月6日止;轮候冻结吴光胜持有的蕲春呆呆阳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股权,限制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起自2024年7月8日止;冻结吴光胜持有的华夏记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0.16%股权,限制期限自2021年7月14日起自2024年7月13日止;轮候冻结吴光胜持有的扬州市裕马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11%的股权,限制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起自2024年7月25日止。本案诉讼中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持有的ST华讯,保全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因申请执行人收到河北证监局的文件,称ST华讯目前涉及重整,不允许申请执行人对该股票进行强制平仓,故本案执行中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股票。本案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证券账户为XXXXXXXXXX中的2557股上海电气,冻结深市A股市场证券账户XXXXXXXXXX中的5000股中国广核。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股转系统证券账户XXXXXXXXXX中的360000股天池股份,限制期限详见《查封、冻结财产告知书》。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无期限)。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吴光胜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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