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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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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733号
  • 案件名称

    申某、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申某;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733号原告:申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申某与被告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申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6840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1年8月13日前交清。原告申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小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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