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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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733号案件名称
申某、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某;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733号原告:申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申某与被告黎城三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申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6840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1年8月13日前交清。原告申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小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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