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萍、徐飞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4民初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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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民初5125号案件名称
邵萍、徐飞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萍;徐飞虎;徐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4民初5125号 原告:邵萍,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徐飞虎,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卡,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邵萍、徐飞虎与被告徐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萍、徐飞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萍、徐飞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萍、徐飞虎负担。 审判员李夏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余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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