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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池一霆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恢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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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恢1093号
  •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池一霆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池一霆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恢109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住所地瑞安市。 负责人:黄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池一霆,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池一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102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池一霆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9322.6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开设于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设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及财付通支付公司资金账户。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现代牌机动车,本院已于本院(2019)浙0381执7484号案件中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9年11月28日起),因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其他财产。六、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10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执 行 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 书 记 员 项智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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