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睿之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睿之杰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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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1613号案件名称
郑州睿之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睿之杰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州睿之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睿之杰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德鑫置业有限公司;曹能力;曹庆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睿之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与花园路交叉口西100米天地湾13号楼3单元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3X6DLP9D,申请执行人河南睿之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洲路南、惠丰街东18号楼2单元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4G3TM85。被执行人商丘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东段翰林华府小区2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6236X6,被执行人曹能力,男,汉族,1989年0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曹庆平,男,汉族,1967年01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关于郑州睿之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睿之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德鑫置业有限公司、曹能力、曹庆平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的(2021)豫14民终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睿之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睿之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主体错误,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的(2021)豫14民终2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远景审判员 余永军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香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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