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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庆晴印刷厂、北京豆神之明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保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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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保446号
  •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庆晴印刷厂、北京豆神之明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庆晴印刷厂;北京豆神之明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保446号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庆晴印刷厂,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大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9RRP05J。投资人:杨万涛。被申请人:北京豆神之明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政通创意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QELF49。法定代表人:穆东明。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庆晴印刷厂与被申请人北京豆神之明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庆晴印刷厂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豆神之明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元或查封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庆晴印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豆神之明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甄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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