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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茜、林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91民初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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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91民初1773号
  • 案件名称

    练茜、林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练茜;林涛;方云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91民初1773号申请人:练茜,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人:林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云,女,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繁荣北路2号A3幢三单元506室。原告练茜、林涛与被告方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练茜、林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方云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保全金额85990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练茜、林涛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保单号:131B30467202100024153,保险金额8599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练茜、林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云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保全金额8599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保全费880元,由申请人练茜、林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应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姬凡雅书 记 员 江 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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