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房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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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1093号案件名称
李某、房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房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109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房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房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曹书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停停书 记 员 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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