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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房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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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109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房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房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109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房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房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曹书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停停书 记 员 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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