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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兴存涂料厂、段会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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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5106号
  • 案件名称

    中卫市兴存涂料厂、段会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卫市兴存涂料厂;段会员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5106号原告:中卫市兴存涂料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经营人:朱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段会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中卫市兴存涂料厂与被告段会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中卫市兴存涂料厂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兴存涂料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兴存涂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兴存涂料厂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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