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永海、贵州合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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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4106号案件名称
郝永海、贵州合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郝永海;贵州合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4106号申请执行人:郝永海,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永杰,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合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浦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5ALE6X。法定代表人:丁渠洪,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郝永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129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郝永海工程款人民币416342.352元及利息(以416342.35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3970元。3、缴纳本案执行费620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本院也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12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陈方平审 判 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春松书 记 员 袁 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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