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易红清,王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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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138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易红清,王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易红清;王自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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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13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556B。 负责人:蒋文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兵 (系特别授权),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职工。被告:王自新,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易红清,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王自新、易红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玉林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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