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段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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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5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段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段正华;高俊芝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住所地:灯塔市繁荣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7676XA。负责人:吴文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显,系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正华,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高俊芝,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与段正华、高俊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段正华名下有房产一处,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高俊芝名下有收益类保险,已被我院冻结;因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暂时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和保险进行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金 明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玉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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