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军、徐卫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恢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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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恢36号案件名称
李启军、徐卫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启军;徐卫华;陈燕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恢36号申请人:李启军,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经商,住泸溪县。被执行人:徐卫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被执行人:陈燕萍,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住泸溪县。本案在办理李启军与徐卫华、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启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博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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