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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军、徐卫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恢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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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恢36号
  • 案件名称

    李启军、徐卫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启军;徐卫华;陈燕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恢36号申请人:李启军,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经商,住泸溪县。被执行人:徐卫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被执行人:陈燕萍,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住泸溪县。本案在办理李启军与徐卫华、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启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博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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