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娟、刘凯鑫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恢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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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恢256号案件名称
刘毅娟、刘凯鑫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刘毅娟;刘凯鑫;吴章元;李庆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刘毅娟,女。申请执行人:刘凯鑫,(又名雷鑫鑫)男。被执行人:吴章元,男。被执行人:李庆全,男。刘毅娟、刘凯鑫与吴章元、李庆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2008)桂法民初字第5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章元、李庆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毅娟、刘凯鑫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492.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章元、李庆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刘毅娟、刘凯鑫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线索和财产状况,但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2021年7月20日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发起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吴章元、李庆全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随后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询,经反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章元、李庆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第二次财产查控,经反馈仍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其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章元、李庆全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如期到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消费限制措施。为此,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调查问话,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线索和财产状况,但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1492.7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141492.74元。本院尚要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1492.7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022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章元、李庆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毅娟、刘凯鑫履行赔偿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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