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敏、吴雪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79号
  • 案件名称

    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敏、吴雪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敏;吴雪斌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敏,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吴雪斌,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敏与被执行人吴雪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雪斌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307号40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敏。二、负担本案执行费2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单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