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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阿权、胡楚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8民辖终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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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辖终132号
  • 案件名称

    石阿权、胡楚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阿权;胡楚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辖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阿权,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灰墩村六组,现住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楚成,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石阿权因与被上诉人胡楚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4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阿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苏州市已经工作数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书面约定,在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被上诉人负有交付借款的义务,上诉人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上诉人的诉求为上诉人支付所欠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徐慧鸣审 判 员 吴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 晗书 记 员 乔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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