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彩霞粮油经营部、刘净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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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20号案件名称
德江县彩霞粮油经营部、刘净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德江县彩霞粮油经营部;刘净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彩霞粮油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安化街道黑沙坝农贸市场。经营者:杨中华,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兴隆村池塘组。被执行人:刘净雯,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钟山东路257附12号。本院在执行德江县彩霞粮油经营部申请执行刘净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民终63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刘净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9795.00元。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净雯欠德江县彩霞粮油经营部人民币119795.00元,刘净雯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000.00元,余款人民币83795.00元,由刘净雯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3795.00元。二、如果刘净雯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彩霞粮油经营部则按照(2020)黔0626民特63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孟陶书 记 员 唐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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