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艳、李有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27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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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7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艳、李有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艳;李有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2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云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法定代表人:杨珠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昌,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小清,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艳,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有荣,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李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艳、李有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5165.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877元(已扣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艳、李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王艳、李有荣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税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存款53081.54元(本院已扣划,并在扣缴本案申请执行费877元后,将剩余款项52204.5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王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F×××××森雅牌的车辆,但本案中未实际扣押。2021年7月6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贵州省大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书面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调查结果及处置措施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现本案已执行到52204.54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太智审 判 员 刘春雷审 判 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永旋书 记 员 石梦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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