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常青、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2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2307号案件名称
田常青、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田常青;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2307号移送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田常青,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田常青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黔03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姚 远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言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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