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银、古秦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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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938号案件名称
汪海银、古秦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汪海银;古秦朦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938号 原告汪海银,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古秦朦,女,199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汪海银与古秦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汪海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汪海银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古秦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海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海银负担。 审判员李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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