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汪海银、古秦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938号
  • 案件名称

    汪海银、古秦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汪海银;古秦朦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938号 原告汪海银,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古秦朦,女,199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汪海银与古秦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汪海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汪海银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古秦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海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海银负担。 审判员李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