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国冬、湖南云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12财保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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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财保51号案件名称
熊国冬、湖南云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熊国冬;湖南云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财保51号申请人:熊国冬,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康,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云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村工业园交通牌综合楼0816957栋A座103。法定代表人:黄月娥,负责人。申请人熊国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90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熊国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906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854元,由申请人熊国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术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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