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李党九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463号案件名称
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李党九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李党九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1522室。负责人:陈敬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瑶,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原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党九,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党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11执2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轶 强审 判 员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实习唐鑫璐书 记 员 杨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绍贵、王桂兰与周苏宝、程绍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5454号 下一篇 王天军、贵州碧海同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