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军、贵州碧海同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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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169号案件名称
王天军、贵州碧海同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天军;贵州碧海同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169号原告:王天军,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贵州碧海同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AJLLAB8U,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环东路义利添城商住楼A-1栋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汤大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浪(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天军与被告贵州碧海同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王天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碧海同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天军负担。审判员 吴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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