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光远、杭州菡家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胡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7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788号
  • 案件名称

    陈光远、杭州菡家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胡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陈光远;杭州菡家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军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788号 原告:陈光远,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菡家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LH7P8Y,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2幢502-2室。 法定代表人:胡杨。 被告:胡军,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在审理陈光远诉杭州菡家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光远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菡家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光远撤回对杭州菡家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陈光远负担。 审判员王银燕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宇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