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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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2952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龙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29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4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龙某某,男,1990年03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09月14日以“因被告龙某某不同意离婚,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冲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龙通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麻建飞书 记 员 田 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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