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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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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2952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龙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29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4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龙某某,男,1990年03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09月14日以“因被告龙某某不同意离婚,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冲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龙通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麻建飞书 记 员 田 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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