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武、刘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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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948号案件名称
陈洪武、刘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洪武;刘建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948号申请人:陈洪武,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俞蓉,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负责人:李友意。被申请人:刘建平,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洪武与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洪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支付账号人民币5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险额为6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陈洪武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洪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平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年。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陈洪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燕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思佳书 记 员 费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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