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贵、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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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456号案件名称
李尚贵、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尚贵;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456号申请人:李尚贵,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龙江村。法定代表人:高龙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尚贵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终7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告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尚贵工程款620045.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将查询结果给申请人查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终7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姚 远审 判 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余 烽书 记 员 张 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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