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平红、东莞市大朗正标五金机械加工店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7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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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7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毛平红、东莞市大朗正标五金机械加工店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毛平红;东莞市大朗正标五金机械加工店;韩燕;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平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正标五金机械加工店。经营者:肖凤英。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雷鹏飞,湖南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燕。被执行人: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燕,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毛平红、东莞市大朗正标五金机械加工店与被执行人韩燕、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燕、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韩燕、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二、向被执行人韩燕、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韩燕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车辆、无不动产、未持有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未持有证券等财产。三、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冻结了韩燕、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依法对韩燕、统维激光设备(东莞)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32390元、执行费1886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427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全解军审 判 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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