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苗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106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1068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某、苗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某;苗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1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90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苗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42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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