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关江、龙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52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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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522号之三案件名称
吴关江、龙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关江;龙浩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522号之三被执行人吴关江,男,1990年3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龙浩,男,1995年5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龙浩、吴关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关江、龙浩应各缴纳罚金1000元,并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定平经济损失6000元。因被执行人龙浩、吴关江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将罚金、没收财产、退赔部分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吴关江有银行存款7000元,已扣划,并将6000元退赔被害人张定平,1000元上交国库,被执行人吴关江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龙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龙浩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龙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龙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五、对被执行人龙浩的扣押在案的HonorX牌手机一部、被执行人吴关江扣押在案的HonorX牌手机一部,于2021年8月26日以(2021)黔0524执252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前述手机,拍卖所得价款共842元,已上交国库。本案已执行到位7842元,退赔被害人张定平经济损失6000元,余款1842元(其中:吴关江罚金1000元、没收财产842元),已上交国库,龙浩应缴罚金1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龙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龙浩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玉 军审判员 刘 献 明审判员 罗 天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仕红(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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