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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石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6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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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6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石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石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灵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石生,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石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彦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书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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