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全、宾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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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855号案件名称
周作全、宾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作全;宾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周作全,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黄碧华,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文书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宾沃,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周作全与被执行人宾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1年8月1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9月15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宾沃名下位于石峰区房屋(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9月15日,本案无处置权);4、2021年9月20日,向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冻结了宾沃的公积金120000元(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9月20日,冻结时实际金额为17304.75元,暂未达到提取条件);5、2021年7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周作全的代理人黄碧华,其表示被执行人宾沃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在外负债较多,其财产已被他案先行查封、冻结,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00000元(未计算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00元(未计算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颜 璇书记员 林吴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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