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1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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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1379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海龙;阳满连;尹海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1379号之一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被告:尹海龙,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阳满连,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尹海洋,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海龙、阳满连、尹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恢喜人民陪审员 朱 峰人民陪审员 彭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向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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