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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1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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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13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海龙;阳满连;尹海洋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1379号之一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被告:尹海龙,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阳满连,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尹海洋,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海龙、阳满连、尹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恢喜人民陪审员  朱 峰人民陪审员  彭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向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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