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某、周某1等周某2、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5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504号
  • 案件名称

    魏某、周某1等周某2、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魏某;周某1;周某2;姜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504号原告:魏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九悦小区。        被告:周某1,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西夭头村。        被告:周某2,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西夭头村,系周某1之父。        被告:姜某,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西夭头村,系周某1之母。        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魏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5月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月利率1.28%);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21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200000元,月利率2%,使用期限为2021年5月3日至2021年10月3日。当日,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周某1名下的银行卡内(卡号:×××),三被告也和原告签署《借款协议》,确定了借贷关系。三被告得到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望法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以债权到期为前提,本案中原告魏某对被告周某1、周某2、姜某的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没有起诉的事实与根据,故本院对该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魏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璇书记员    樊红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