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周某1等周某2、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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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504号案件名称
魏某、周某1等周某2、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魏某;周某1;周某2;姜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504号原告:魏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九悦小区。 被告:周某1,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西夭头村。 被告:周某2,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西夭头村,系周某1之父。 被告:姜某,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西夭头村,系周某1之母。 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魏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5月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月利率1.28%);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21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200000元,月利率2%,使用期限为2021年5月3日至2021年10月3日。当日,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周某1名下的银行卡内(卡号:×××),三被告也和原告签署《借款协议》,确定了借贷关系。三被告得到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望法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以债权到期为前提,本案中原告魏某对被告周某1、周某2、姜某的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没有起诉的事实与根据,故本院对该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魏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璇书记员 樊红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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