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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九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323财保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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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财保502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九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九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财保502号申请人: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15号楼3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单正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九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幸福路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九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购买的价值2,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申请人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九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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