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莉、李华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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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445号案件名称
徐莉、李华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莉;李华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徐莉,女,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东路**华侨花园****。被执行人:李华乐,男,住江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关庙巷**楼**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莉与被执行人李华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费执行到位2302.52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杜秀丽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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